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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教育系列六 — “2020年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宣传月”专项宣传(三)

防范非法证券期货活动警示问答

         问答1:场外个股期权交易风险警示问答

        问:最近,有一些互联网平台宣传他们可以提供场外个股期权交易服务,请问普通投资者能参与吗?

        答:近期,一些互联网平台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群组等方式招揽客户,为投资者提供场外个股期权交易服务。投资者无需开通证券账户,也不必进行视频认证,仅提供身份证号和银行账户即可完成注册。投资者在确定操作标的、看涨看跌方向、持有期限,并接受期权报价(即权利金)后,即可买入成为期权的权利方。以看涨期权为例,若行权日个股价格高于约定价格且上涨金额大于权利金,则投资者盈利;若上涨金额小于权利金或个股出现下跌,则投资者损失部分或全部权利金。

        这些平台没有相应的金融业务资质,内控合规机制不健全,权利金要求过高,缺乏资金第三方存管机制,存在明显风险隐患。此外,这些平台往往使用“高杠杆”“亏损有限而盈利无限”“亏损无需补仓”等误导性宣传术语,片面强调甚至夸大个股期权的收益,弱化甚至不提示个股期权风险。投资者通过这些平台参与场外个股期权交易,存在较大的风险,若平台存在欺诈行为或者发生“跑路”等风险事件,自身权益难以保障。请投资者高度警惕,不轻信、不参与,以免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问答2:“外盘期货”风险警示问答

        问:最近在网上看到一家自称香港RF期货公司的大陆总代理,宣传可以做“外盘期货”,请问我可以参与吗?

        答:近期,一些机构推广所谓“外盘期货”代理业务,宣称可以为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期货交易提供渠道,代理香港、纽约、伦敦等市场原油、黄金、股指、外汇等期货投资,国外有什么,就可以做什么,有的还提供“专家”指导、“一对一教学”、期货配资等服务。投资者只需提供身份证件、开户并缴纳相关费用后,便可通过这些机构的特定交易软件进行“外盘期货”交易。

        根据国家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期货业务,境内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境内投资者通过上述机构的交易软件或移动客户端参与境外期货交易,一旦发生纠纷,自身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如果有人向您宣传,做“外盘期货”能够赚大钱,那是欺诈误导,请您不要参与,以免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问答3:“原始股”风险警示问答

        问:社会上有人推销原始股并称很快就能到交易所上市,请问能买吗?个人可以通过哪些合法渠道投资股票?

        答:近期,一些不法分子借“科创板”“创业板”“纳斯达克”等概念炒作,编造公司即将到上海、深圳或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噱头,诱导不明真相的个人购买所谓“原始股”;有的公司在推销产品时兜售“原始股”,承诺高比例分红,吸收大量社会公众资金。这些多是骗人钱财的违法犯罪活动。

        为了防止上当受骗,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利益,建议普通个人投资者通过以下合法渠道参与股票投资买卖。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有A股证券账户的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申购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购买上市公司以配股、增发等形式发行的股票,也可以参与上市公司股票的日常交易。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的个人投资者应当满足一定的适当性要求(详见附表)。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开有新三板账户的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申请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买卖。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个人投资者应当满足一定的适当性要求(详见附表)。

        三、区域性股权市场(也称四板)。区域性股权市场(一般称为“股权交易中心”或“股权交易所”)是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私募证券的发行、转让场所,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国证监会的协同监管,个人投资者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四板市场开户买卖其挂牌公司或展示企业股票。参与四板市场股票买卖的个人投资者应当满足一定的适当性要求。

        需要提醒的是,凡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而采取广告、公告、广播、短信、推介会、说明会、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开劝诱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销售股票的,属于非法证券活动。遇到推销股票或公开劝诱时,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造成财产损失。一旦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