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您学习《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我们要怎么判断什么才是非法集资呢?
答:《条例》中指出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就是非法集资。只要记住这三个关键词,就能很快辨别出哪些是非法集资啦!(见《条例》第2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职责分工,是什么样的方式呢?
答:《条例》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还要求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这样一来,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就能做到地方负责,行业协同,层层发力啦!(见《条例》第5条)
我们要怎么防范呢?
答:《条例》中提出从几个方面防范非法集资。
第一、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同时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也要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在商事登记管理上,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
第三、在互联网信息管理方面,要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
第四、广告管理上也有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
第五、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也须要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起到金融监管的作用。(见《条例》第8条-第12条)
行业协会和基层群众能做些什么呢?
答: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则应当在发现所在区域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见《条例》第14、15条)
当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之后,相关部门会做些什么吗?
答:这个别担心!发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后,需要先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认定。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行为之后,再对其进行处置。(见《条例》第19条)
如果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涉及了好几个地区,该由哪个部门来组织调查呢?
答:这个《条例》中也明确了。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则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如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话,就由其共同的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确定。(见《条例》第20条)
在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呢?
答:一是可以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二是可以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并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三是可以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四是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另外,《条例》还强调了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组织调查时,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并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见《条例》第21、22条)
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全文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4MDA0MzcwMA==&mid=2652572616&idx=1&sn=5f581d4108c706e90a34a9ff5c633fc7&scene=21#wechat_redire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