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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观察】——中基协明确私募基金不得"多类兼营"

3月3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问答(十三)》,正式明确私募机构不得“多类兼营”,一家私募只能经营一类业务,落实专业化管理原则。

事实上,2014年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就已确立了专业化营业原则,主要是为了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2016年9月上线的新系统也要求私募只能选填一项。随着协会相关制度的进一步明确,相信未来私募整改会加速,保证私募的专业化发展,维护投资者利益。 

什么是私募的专业化经营要求?

2014年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确立了专业化营业原则,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2016年2月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8条也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中基协四大要点明确不得“多类兼营”

要点一:私募只能选择一种机构或业务类型不得兼营多种业务

协会指出,(1)在申请登记时,应当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类型,以及与机构类型关联对应的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2)私募基金管理人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3)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要点二:想要经营多种业务要分别申请不同类型私募管理人

协会指出,若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确有经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实际、长期展业需要,可设立在人员团队、业务系统、内控制度等方面满足专业化管理要求的独立经营主体,分别申请登记成为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要点三:存量的多种业务的私募需专业化整改申请新的备案主体

协会指出,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https://pf.amac.org.cn)中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协会相关后续安排,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进行专业化管理事项的整改。

要点四:不符合专业化要求的私募产品到期后要清盘不能续期

协会表示,存量的私募基金,业务类型不符合的,在基金合同到期前仍然可以继续投资运作,但是不得在基金合同到期前开放申购或增加募集规模,到期后应予以清盘或清算,不得续期;同时协会将在相关私募基金公示信息中,对此情形予以特别提示。

随着私募基金行业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相信行业将迎来快速、健康发展的新局面,广大投资者也将得到更优质的服务和投资回报。